余姚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余姚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余姚市人民政府。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重点公益林由国家和宁波市按标准分别给予补助,余姚市财政配套;余姚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参照国家、省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补助。 第三条 补偿基金是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构成。补偿性支出包括损失性补助和护林人员劳务费支出;公共管护支出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四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和本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疏林地及其它宜林地。 第五条 全市所确定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3元。其中:补偿性支出为每亩每年12元,公共管护支出为每亩每年1元。补偿性支出中,损失性补助为每亩每年10元,护林人员劳务费为每亩每年2元;公共管护支出中,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六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山林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一)损失性补助的对象: 、承包山,补助对象是农户; (含经济开发区,下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统一经营管理、未分山到农户的集体山,补助对象是相应的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林场;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 ,租赁经营的林地,在合同规定承租期内,补助对象是承租人。 (二)护林人员劳务费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对公益林实施管护的护林人员和专职护林人员。(三)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在公益林区内从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项目的实施单位。 (四)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的市级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农业经济办公室。第三章 资金来源、使用、申拨和核算 第七条 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宁波市和余姚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余姚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补偿性支出,用于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投资经营者收益损失的补助和公益林护林人员的劳务费。其中:国有林场获得的损失性补助主要用于国有公益林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林木抚育费支出。 第九条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公益林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公益林区划、界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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