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中心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的管理,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认证程序第二条申请从事本资格认证的培训中心,需向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认真填写《培训中心申请表》(见附件2-1表);培训办学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大、中专院校无需提交该文件);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情况说明);用于培训的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第三条培训部在收到培训中心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培训部将为其颁发本资格认证培训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物流采购联盟网”公布。第四条获得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应不少于2名经过培训部认可的培训教师,方可开展培训工作。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各培训中心在开展认证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自觉维护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声誉。第六条严格按照培训部核定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第七条培训中心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八条根据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第九条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第十条协助当地考试中心,做好每学员考试报名工作。第十一条协助考试中心做好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第十二条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机构管理第十三条培训中心如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本资格认证声誉,培训部有权取消其从事本资格认证培训的资格。第十四条培训部每两年对培训中心复审一次,对不合格的机构,培训部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取消其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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