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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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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一)科技功臣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技进步奖。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手续。第八条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第九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第十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省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一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四)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第十二条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科技功臣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1-2名。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一)市、州人民政府;(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甘有关单位;(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有关部门。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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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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