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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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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996年5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促进经济繁荣,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公园(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农业大观园、森林公园、儿童公园、郊野公园、名胜公园、滨河公园等),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用地。第四条福州市园林局是城市公园的管理部门,对公园实行行业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园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市容、工商、公安、文化、劳动、文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园林局实施本办法,办好公园事业。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资兴办公园。鼓励、支持部门和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投资兴办公园,居住区庭院花园。第六条公园环境、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园良好的景观和清静优美的环境,为游客提供良好服务。游客享有在公园内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活动的权利,履行爱护公园环境、财产的义务。第七条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园林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园林绿化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园林局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划定公园建设规划预留用地红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控制性保护。第八条市园林局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局编制各个公园规划方案,确定其特性、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按《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批。公园内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70%。第九条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批准程序和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公园内的亭、廊、榭、雕塑等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园林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及项目设计方案,经市园林局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第十条公园建设中的园林绿化部分和非营业性建设项目,依照税法和城市园林绿化法规免收有关税费。第十一条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经法定程序批准改作他用的,不再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使用单位应在审批前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已经占用或改作他用的,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法规规定,限期恢复原状或补足公园绿化用地。第十三条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调整达到规定标准,并不准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四条公园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调、风格以及与公园的距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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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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