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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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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的解读一、文件出台背景2014年2月13日市政府印发了《汕头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法》(汕府〔2014〕1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深入推进,发现个别情形的补缴地价款标准没有明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对“工改商”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确定改造主体、旧村庄改造的供地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和明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对成片改造提出了若干鼓励的政策措施,这些新规定需要相应地明确补缴地价款标准。对此,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对《办法》进行修改,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请市政府出台了《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汕府[2018]112号,以下简称“112号文”)。二、主要政策依据(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五)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六)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7号);(七)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的通知(汕府〔2018〕74号)。三、主要修改内容“112号文”共八个方面的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补缴地价款标准、补缴地价款办理程序、解释机关、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其中补缴地价款标准由原十一种情形修改增加到二十一种情形。对比原《办法》,修改主要内容有:(一)简化了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表述。原《办法》表述较复杂,“112号文”进行了简化表述,即:在本市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办理“三旧”改造项目供地手续补缴地价款的,适用本办法。(二)增加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时直接按新规划条件申请办理“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手续的补缴地价款情形,“112号文”明确,该情形补缴地价款“应先按原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的地价款,再按新规划条件计缴补缴地价款。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用地改出让用地应补缴的地价款按市政府令167号文第七条规定计收”(补缴地价款标准第3种情形)。(三)根据市政府令167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经批准完善保留集体性质建设用地手续补缴地价款标准,由原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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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