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公南复决字〔2019〕25号申请人:魏某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以下简称南沙交警大队)申请事项与受理:申请人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5-1503853516),于2019年4月1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该处罚决定。我局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10时许把一辆号牌为粤××××小轿车停放在南沙区银华街,乘坐地铁往广州(市区),至22时返回把车驶离,当日雷雨黄色警报,为避免停车在地铁站附近被水浸,乘坐地铁前,把车停在银华街,该路为小区内部道路,未造成主干道交通堵塞,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南沙交警大队认为:一、银华街为市政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属于南沙交警大队管辖;二、认定魏某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维持处罚决定。理由如下:现场取证照片显示:2019年4月11日10时25分许,粤××××小型轿车停放在南沙区银华街,车内无驾驶员,车身驾驶员侧玻璃已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魏某在市政道路上违法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魏某罚款二百元。提交的证据现场取证照片二张显示:2019年4月11日10时25分许,粤××××小型轿车停放在南沙区银华街,车内无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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