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2006〕15号文件印发)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使节水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全区社会经济、科技事业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管计划用水单位外的所有社会单位、团体、居民社区及个人。第三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北京市水务局的领导。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单位多、用水特点突出的行业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管户数量,设置专、兼职节水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开展所在地区和系统的节水工作。第五条我区节水工作实行区、街道办事处和行业或单位两级管理。并通过用水单位和居民社区进行节水宣传和社会监督。第六条区节水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通过目标管理的形式,考核街道办事处和系统的节水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系统按时完成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接受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第七条各级节水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胜任本职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每年的10月1日至下一年的9月30日为1个考核周期。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对单位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累计实用量超出同期计划量的用水单位提出预警提示,对同期超计划严重的用水单位发出红色预警。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第九条按《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用水量较大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标时,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给予预警提示。在考核中,严格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接受上级机关的督查和社会监督。计划管理考核数据,统一采用计算机管理。第十条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第十一条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及合理用水分析工作。第十二条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设施方案征求同级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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