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第一条宗旨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建设福田现代金融产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金融科技、私募基金行业相关支持政策另行规定。第三条购房支持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第四条增资支持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增加实收资本金的,按相应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增资支持。第五条金融租赁支持对为福田区企业年度提供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其当年为福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最高300万元支持。第六条债券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服务,成功完成融资的,经专项审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年度最高20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利用其它债券工具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年度最高15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协助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认证及评估机构等,按每机构每项目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机构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支持项目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第七条贷款风险补偿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按照所获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第八条专项保险支持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或向福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责任险的,经专项审计后,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第九条内设机构支持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第十条金融服务机构配套支持(一)对辖区金融服务机构所主持的重大项目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经核准,按照支持金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配套支持。(二)对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获国家、省、市级嘉奖的,经核准,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20、10万元配套支持。第十一条特色机构支持鼓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