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玉厚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读卷宗材料,会见当事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被告人李玉厚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厚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玉厚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一)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李玉厚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只是出于吓唬达到被害人不再骚扰其老婆的目的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首先,从主观上看被告人李玉厚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李玉厚之所以对被害人李宝良实施伤害行为是因为被害人不断的骚扰自己家的正常生活,被告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给被害人一个教训,让被害人不敢再骚扰自己的妻子,不再干扰自己家的平静生活,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想法。其次,从客观上说被告人选择的犯罪工具并不能致人死亡。被告人选择的伤害工具是一把很小锤子,这样的小东西是很难致人死亡的,如果其想杀死被害人,完全能够选择刀、斧等杀人工具。再次,从被告人选择的时机来看,被害人根本没有杀人的想法。被告人选择在詹桂珍家而且还有很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被告人明知在实施伤害行为詹桂珍家人一定会尽力阻止的,是不可能对被害人造成太大的伤害,而其却故意选择了这样的时机和场合,说明被告人完全只是想给被害人一个教训,并不想杀死被害人。被告人真想杀人的话完全能够选择被害人回家的途中或者在被害人开门的时候,乘其不备实施杀人行为。最后,从打击的次数来看,被告人只想给被害人一个教训。被告人只打了被告人一锤子,周围的人一拉,告人就停止了伤害行为,自行回家了。可见,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杀人,但没有提供被告人李玉厚故意杀人意图的证据。(二)从行为的后果来看,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造成被害人轻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缺乏证据证明,起诉被告人故意杀人是典型的类推此次事件是由于李宝良骚扰被告人李玉厚的其妻子而引起的,根据兴城市公安局(兴)公(法医)鉴(活体)字[2012]012号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行为只造成被害人轻伤。起诉书仅仅根据打击部位在头部就认定李玉厚实施的是杀人行为是片面的,说明其并没有进行综合判断,没有考虑伤害后果、伤害的工具等其它必须考虑的因素,更何况本案除了打击部位在头部外,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的是杀人行为。仅仅以伤害部位在头部,就认定是杀人行为,明显是类推。公安机关在整个案件侦查的过程中也始终认为被告人李玉厚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说明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在案件的定性上也是存在争议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实施的是伤害行为。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实施的也不是杀人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关于被告人李玉厚的量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有如下能够从轻、减轻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玉厚实施伤害行为后,并没有逃避制裁,而是积极找到被害人协商给予被害人赔偿,在公安机关给被告人下达传唤通知书后,被告人就及时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公安机关2012年10月25日在派出所逮捕被告人时是被告人自己到派出所的,在逮捕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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