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浑南市监食字〔2018〕048号当事人:姓名:胡晓蕊姓别:女出生年月:民族:汉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涌泉铁路小区40-3身份证号码:邮编:110168联系电话:2018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在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5号4-514发现标示为“兰季”的经营场所正在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经营业主姓名为胡晓蕊,经询问,该业主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胡晓蕊立即停止餐饮服务行为。2018年6月2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胡晓蕊以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由,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胡晓蕊于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2日在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5号4-514从事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8年6月29日,案件承办人在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2号702室对胡晓蕊进行了与本案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该地点是胡晓蕊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的。是在2018年6月21日开始营业的,共开业了2天。2天内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二)在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5号4-514的经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现场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的照片两张,证明该经营场所存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三)对胡晓蕊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涉嫌违法的情况;(四)胡晓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胡晓蕊身份情况;(五)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场所的面积;(六)胡晓蕊手写的菜单收条2张,证明违法经营的收入。本局认为:胡晓蕊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胡晓蕊从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面积较小(50平方米),根据《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的规定,属于小餐饮范围。且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属于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郑鑫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第一项“(一)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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