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临产交(租)1号出租方(下称甲方):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1号联系人:李勇联系电话:承租方(下称乙方):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规定,承租方于2010年11月11日经公开竞标获得临海市白水洋工商所位于白水洋镇永安路131号原办公楼底层3间店面承租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信用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赁事项一、甲方将临海市白水洋工商所位于白水洋镇永安路131号原办公楼底层3间店面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和处置权。二、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使用面积约150m2,甲方同意乙方所租赁房屋作为经营之用,但餐饮、浴室、卡拉OK、易燃易爆危险行业等项目不在允许范围。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租赁房产已有水、电设施和计量设施,经双方确认,水表为吨;电表为度,乙方应承担之后所使用的水电费,并按季向甲方交纳。四、2010年12月1日前交付租赁资产,逾期应赔偿或酌减乙方当期租金。五、乙方的门前三包、垃圾清运费、房地产使用税、租金税务发票等与经营相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第二条:租赁期限 六、租赁期3年,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止。第三条:租金及其它费用七、合同期内年度租金总计元,每年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第二、三年租金在到期前一个月支付;第三年租赁费按周边市场价格,双方协商作相应上浮。八、租赁合同保证金3000元,合同期满后退回承租户(不计息)。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九、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得转租,如确有必要退租或转租的,应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因乙方事由提出终止合同的,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原因提出终止的,应予乙方3000元赔偿并退还合同保证金3000元。第五条:房屋装修和改造十、甲方提供的房屋属国有自管产房,改造、装修在不影响到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经业主同意可以进行适当装修,费用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和价值300元以上电器除外)。经双方事先约定的重大房屋改造,改造费用和到期归属按双方约定办理,双方约定事项应事前上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第六条:续租十一、本合同期满,乙方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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