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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行突遇大狗骑车人摔伤谁担责.doc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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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版首版2009 年11 月19 日A10 法制夜行突遇大狗骑车人摔伤谁担责向检察机关申诉受伤者终获赔偿□晚报记者程怡通讯员徐蕾蕾张争辉骑电动自行车赶夜路回家的沈先生(化名)无论如何想不到,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窜出的一条狗会使他摔成十级伤残,而与饲养狗的车轮公司协商、打官司,结果均让他不满意。沈先生经向嘉定区检察院申诉获得支持,法院对本案再次开庭审理,促成沈先生与被告车轮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此,沈先生专门向嘉定检察院送上锦旗。夜行人突遭狗惊吓摔伤 2006年1月10日晚,沈先生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当他途经一家车轮公司对面时,忽然从公司大门里窜出一条狗,吠叫着穿过公路向沈先生冲过来。正常行驶的沈先生被突然窜出的狗吓了一大跳,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随后,沈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并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沈先生后经第六人民医院确诊为右膑骨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此后,沈先生又进行了一系列的门诊、住院治疗,总计花去医疗费、。在此期间,。 2007年11月,沈先生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因交通意外致右膑骨骨折等损伤,该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终审判决伤者担责六成好端端地骑着车,却突遭窜出的狗惊吓而摔成十级伤残,沈先生向车轮公司提出了赔偿,但始终未能谈拢。2008年4月,沈先生一纸诉状将车轮公司告上了法庭。沈先生认为,自己摔伤是由于车轮公司饲养的狗追逐、猛扑而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其全部的赔偿责任,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但车轮公司辩称,狗并没有咬到沈先生,是沈先生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摔伤,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2009 年11 月19 日A10 法制法院审理后确认,狗实际并未扑到或咬到沈先生,且离沈先生尚有一段距离,沈先生受伤主要是因慌乱、采取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故法院一审判决酌定车轮公司在此事故中,承担40%的赔偿责任。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检察官发现事发日狗未拴自己明明是因受到狗扑咬的惊吓而摔伤,却还要承担60%的责任?沈先生认为判决并不合理,他向嘉定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通过实地走访,承办检察官了解到,事发当晚,公司并未对所饲养的狗采取拴养或其它必要措施。作为饲养人的公司,明知犬类动物存在攻击性和危险性,却未对它采取有效的看护措施,这一做法违反了城市养犬的相关规定。而正是由于公司的疏于管理,才导致狗突然窜向了沈先生,因此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的沈先生受到惊吓后自己摔倒,是否属于受害人的过错呢? 承办检察官介绍说,我国法律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并对其中的受害人过错有严格的界定,一般是指受害人或第三人实施了挑逗、投喂或者毁坏安全设施等主动行为。而全案的证据显示,沈先生在距离公司大门近20米远的公路上系正常骑行,并未进行过任何主动行为,且车轮公司也不能就沈先生存在过错进行举证。遇狗受惊摔倒是本能反应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虽然车轮公司饲养的狗并未直接咬伤沈先生,但沈先生确系因狗的吠叫和追逐受到惊吓后摔伤,这表明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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