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颁布部门】电力工业部【法规文号】电建[1996]202号【颁布日期】1996-03-26【实施日期】1996-03-26【效力级别】【法规类别】【时效属性】【全文】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四章质量与验收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第七章设计变更第八章竣工与结算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第十章其它第一章一般条款第二章双方责任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四章质量与验收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第七章设计变更第八章竣工与结算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第十章其它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合同,我部制订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现予颁发。合同范本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这是制定合同的基本条件;另一个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这是合同的具体条款。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函告部建设司。附件: 编号: ┌────┐│本│└────┘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电力工业部制订1995年12月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处,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十四、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 、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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