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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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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党组发〔2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基层党(工)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工作,根据《党章》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有关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党费收缴时间建立“党费两级定期收缴制”,即党员每月20日前按规定向各基层党(总)支部足额上交一次党费;各基层党(工)委每季末月20日前分别向县委组织部全额上缴一次党费,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二、关于党费上缴的有关要求1、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和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不宜由他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组织不准采取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2、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1元”,结合本县实际,-1元收缴。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4、各基层党(总)支部负责按月做好本支部党员党费的收缴工作,并于次月的10日前统一上交上级党(工)委;各基层党(工)委负责做好所属基层党组织党费的集中收缴工作,每季度的党费分别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存入县委组织部党费专户,不得无故拖交。三、关于对津贴补贴的补充说明除中组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外,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规定,对以下两个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1、我县随工资发放的原艰苦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浮动(固定)工资等六项津贴补贴,属于少数地区享有的津贴补贴,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2、按月领取津贴补贴(含阳光津贴)的党员,每月将发放的津贴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按季度领取或不定期领取津贴补贴的党员,则将每次领取的津贴补贴,列入当月的党费计算基数或平均到上几个月的党费计算基数,予以交纳。四、切实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把党费收缴好、管理好、使用好,使党费工作真正实现标准化收缴、合理化使用、透明化管理、规范化操作。要认真查找以往交纳党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党员按时、按标准、足额交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使党员交纳党费的过程变成党性提高的过程。要严格收缴手续,杜绝擅自截留党费和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现象发生。2、各基层党(工)委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文件精神,根据工资变化情况及时核算党费,要明确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务副书记是具体责任人,组织干事是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安排专人对每一名党员党费缴纳基数进行重新核算,认真计算交纳党费基数,切实抓好党费足额收缴工作。党员党费缴纳基数重新核算工作务必于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同时以支部为单位填写《呼图壁县党(工)委上交党费情况统计表》和《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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