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办法(试行)(经2009年7月1日四川省农机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工作,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工作。第三条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第四条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推广鉴定大纲。第五条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的具体实施。第六条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第二章申请第七条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申请者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第八条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列入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小型农业机械产品年销售量一般不少于1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年销售量一般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年销售量一般不少于10台(套)。具备一定批量生产能力,但生产未满一年或销售量未达到以上规定的产品,可以申请试推广鉴定。第九条申请推广鉴定应当向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三)样机照片三张(反映样机特征的左前方照、右后方向照、侧面照各一张);(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五)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六)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七)产品三包凭证一份;(八)产品注册商标批文复印件或产品注册商标申请证明文件(加盖法人公章)。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该产品的检测(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对该产品的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等。第三章审查与受理第十条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满足第八条之规定;(二)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四)申请材料不齐全而且未按要求补齐。第十二条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每半年向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报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情况。第四章鉴定与公告第十三条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依据省及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第十四条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推广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第十五条推广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第十六条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内容包括:(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二)安全性检查(评价);(三)可靠性评价;(四)适用性评价;(五)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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