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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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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规划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筑管理。城市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另行制订。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和建筑总图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图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确定的用地性质。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化及生态防护用地,河、湖、水域及文物保护用地,道路广场用地,主要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均不得调整。第六条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附件3)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成片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4)的规定。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第十条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1)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2)多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3)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第十一条《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三条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第十条规定面积的。第十四条现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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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