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浑南市监工商〔2019〕034号当事人:沈阳市浑南区云马电子产品销售部等7户个人独资企业;证照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详见附件。2019年3月20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2016年度及2017年度未年报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沈阳市浑南区云马电子产品销售部等7户个人独资企业已经离开登记注册地址,不知去向也无法联系,2019年3月26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案发之日六个月前已经离开登记住所,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开具的《关于协助调查浑南区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纳税状况的说明》,证明当事人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7份,证明当事人2016年度及2017年度未申请年报;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开具的《关于协助调查浑南区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纳税状况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证据(三)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笔录7份,证明当事人已经离开登记住所;2019年5月14日本局在浑南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浑南市监工商字〔2019〕10-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前六个月已经离开登记注册地址,并且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其去向也无人知晓,这种状态表现出当事人已经自行停业,或者登记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结合当事人于案发时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说明登记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当事人已经处于事实上的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其停业持续时间已达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不再参与市场行为,并且时间较长,这种无意义市场主体如若长期存在并大量聚集,其统计数据对国家的宏观经济判断和决策可能会产生直接的干扰和间接的负面影响,这样的市场主体应依法退出。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吊销沈阳市浑南区云马电子产品销售部等7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