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处方管理办法》共八章63条。简介:分别是总则4条(1-4)、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3条(5-7)、处方权获得6条(8-13)、处方开具15条(14-28)、处方调剂14条(29-42)、监督管理11条(43-53)、法律责任6条(54-59)、附则4条(60-63),含盖普通与特殊处方管理内容。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与废止内容。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废止内容:《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63)《办法》出台的背景原称处方制度,卫生部对处方的管理的内容多次修订,到1982年最后一次修订。但一直视为管理制度,仅仅规范处方的书写,并在此范畴内进行规范。2002年,卫生部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8月正式实施,从管理制度提升成为卫生部的法规性文件。实施两年来,具有可操作性,对促进合理用药,保护病人利益有好处。但是,存在对形势认识不足,宣传力的问题。《办法》试行以来,医疗市场改革形势出现新情况:制药工业迅速发展外企大量涌入医药市场竞争激烈流通领域开始不规范运作2006年,两会期间,委员们对“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比较关心,对药品市场混乱,一药多名的现象提出意见,卫生部对此非常重视,召开医学、药学专家会议,提出修改试行《办法》的考虑,并责成医政司负责此事。医政司组织专家在2006年3-4月份对全国11个省市进行了调查,征求修改意见,特别是“通用名”使用及如何操作的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工作,终于完成任务,在2007年2月发布,决定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1、明确了目的:主要针对当前医疗市场混乱、无序竞争,药品质量参差不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医疗机构存在不合理用药的情况,提出通用名,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2、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从一般的处方制度成为法规性的部长令,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3、补充和完善了试行《办法》中不足和不够的地方,提高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4、药事管理和药事部门工作的要求明显加强,对工作的要求更加明确、具体。药事部门作为医疗工作的四大支持系统之一,应该受到重视和加强。(执行起来有困难)5、强调医院领导的责任,需要制定本机构实施措施与细则,加强宣传教育,认真检查,改进不足。6、突出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强制性和法规性得到提高总则(1-4)第1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与目的。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目的: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第2条:处方概念及《办法》适用范围。概念: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条较《办法》(试行)明确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与处方的广义内容)范围: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3条:明确了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卫生部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第4条:明确了处方使用的原则:原则: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5-7)第5条:明确处方标准。处方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少了“处方编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增了“剂型”):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处方颜色:。(右上角不要标注“普通”两字),右上角标注“急诊”。,右上角标注“儿科”。,右上角标注“麻、精一”。,右上角标注“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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