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五)食药监食查扣〔2016〕5-4号当事人: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五河中心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凌宏杰地址: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水岸名都小区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一层、二层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销售老欧磨房黑芝麻酱涉嫌存在未标示生产日期问题,现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扣押物品保存地点: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联扣押物品期限:自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6月2日。扣押物品保存条件:常温本决定书附(五)食药监食查扣〔2016〕5-4号《扣押物品清单》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五河县人民法院起诉。(公章)2016年5月4日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文书文号:(五)食药监食查扣[2016]5-4号第1页,共1页当事人: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五河中心店地址:五河县城关镇水岸名都小区1、2、3号楼1、、数量经核对无误。当事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张立功、卢涛年月日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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