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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银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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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清算平台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清算平台银行汇票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汇票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相关制度,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清算平台系统是处理银行汇票签发、兑付、结清、退票、挂失止付、解挂等业务的应用系统,是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组成部分。第三条省级清算平台系统银行汇票业务实行“签发时逐笔申请、逐笔圈存、兑付时实时清算资金”方式。第四条省联社信息结算中心为省级清算平台系统银行汇票资金的清算行,统一负责辖内银行汇票业务的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对账工作。各参与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银行汇票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指导和辖区培训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信息结算中心及省内经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各农村商业银行及下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票经办行)2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申请开办银行汇票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向省联社申请,经农信银清算中心审批颁发行号;(二)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切实保证汇票资金的清算;(三)有一定管理能力,能配齐三名以上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执行相互制约制度;(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联行、结算事故和经济责任案件。第七条申请开办银行汇票业务的机构由各参与农村商业银行统一提出申请,报省联社审核同意后,转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审批、颁发行号;省联社统一刻制汇票专用章。第八条因业务需要进行汇票经办行的转移、撤消、增加等变更时,必须于机构变更前报省联社,经清算总中心审核批准;汇票经办撤销后,其管辖行应及时退回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等,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各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应在省联社信息结算中心开立统一清算账户(可使用已开设的资金清算户统一清算资金),统一清算辖区内汇票经办行所签发的银行汇票业务资金。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清算资金,并指定专人管理。第十条汇票经办行必须做到汇票专用章、银行汇票凭3证分管、分用。第十一条汇票经办行领用和对外签发的银行汇票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农信银银行汇票凭证。第十二条签发银行汇票统一使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密押系统及编核押机具。第十三条通过省级清算平台系统办理的银行汇票业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第十四条汇票经办行应选配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银行汇票业务经办员。凡不适应本岗位管理要求的人员应予调整第十五条各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省联社信息结算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资金清算;(二)对汇票经办行银行汇票业务进行管理;(三)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银行汇票业务资金清算风险。第十六条通过省级清算平台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形成的业务资料,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收集、装订和保管。第三章业务处理4第十七条办理银行汇票签发、兑付和结清时,必须认真审查原始凭证,依据原始凭证进行相关处理。第十八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换人实时复核,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经主管授权。第十九条签发银行汇票,其管辖行在省联社信息结算中心的清算账户内应留有足够的清算资金,清算账户余额不足的,省级清算平台系统对签发汇票业务信息将作拒绝处理,此时各参与行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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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