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 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广西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推动广西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形势,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广西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机构担保、以及借款人采用房产、土地、林权等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创业就业的贷款。在有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的贷款管理模式。第二章 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年龄在 60 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华侨农林场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1、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3、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持有广西农村户籍,并自主创业的人员。4、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 2 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5、大学生“村官”。是指被组织部门录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6、华侨农林场人员。指华侨农林场(华侨管理区)实现就业困难的场员、归难侨及其配偶子女。7、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8、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 2 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 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规定执行。第四条 贷款额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还款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一般最高个人不超过 5 万元,其中,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妇女最高个人贷款额度为 8 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由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10 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 200 万元。第五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章 贷款程序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或担保人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七条 个人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 2 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 2 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3、贷款项目企划书;4、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5、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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