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和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充装、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市政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房屋租赁、工商、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街道办事处应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整体规划,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并对未登记特种设备负有发现责任,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负有报告的责任。第六条 各生产、充装、使用、销售、租赁和检验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条例的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运行。第七条 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使用(乘坐)特种设备,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2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为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承担相关工作。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简称生产单位,下同)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简称充装单位,下同),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充装单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安全负责、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生产或充装活动。禁止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冒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许可证、出厂技术文件和检验检测证明。第十条 异地生产单位在本市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应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3异地生产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还须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在生产过程或充装过程中,应满足其相应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单位地址等变更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锅炉清洗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锅炉清洗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做到:(一)对告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必须按照技术资料、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技术要求;(三)做好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负责;(四)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培训,并书面确认。电梯、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施工前应与使用单位签定合同;签定或取消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4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证制造的特种设备;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销售活动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特种设备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至少5年;(二)销售特种设备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制造单位出厂文件。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旧有特种设备除应符合有
深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