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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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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对“过失犯”相关问题的探讨【内容摘要】:我们书本教材第八章在讲犯罪故意时,提到了其与故意犯罪间的区别,其它一些书目中也有相关内容。然而,在谈及犯罪过失方面却似乎偏少其对过失犯罪方面的阐述。本文基于课本相关章节,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以“过失犯”中心,对其涉及的相关方面进行阐述和探讨,从而进一步对犯罪的主观方面中犯罪过失与“过失犯”这一块的内容有更好的认识。【关键字】:过失犯(罪)允许危险实行行为预见义务【正文】: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尽管其是有关“过失犯”的规定,但通过查阅文献发现,我国刑法理论大部分研究的是“犯罪过失”,而对“过失犯”的全面论述却不是十分完善。就过失犯的实行行为而言,只是在分则的相关罪名当中略有体现,诸如“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日常生活中所应当注意的行为”……对于这些,基本是简单语言一笔带过,但对其实质内容却没有点明。就过失犯的主观要件而言,刑法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应当预见”即预见义务的内容以及“能否预见”即预见的判断标准上,而对其预见对象及程度却提及不多。通常,在处理过失犯时,往往就是追究结果责任,只要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引起了危害结果,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其行为在形式上引起危害结果,而实际并非是造成结果原因的时候,此时该如何处理?这应该是过时犯处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下面,基于查阅结果的内容和本身的认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一、过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犯罪是主、客观要素的统一,因此,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仅要考虑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引起的危害结果,还必须考虑行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是否要承担责任。这就是近代刑法所主张的责任原则。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任何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这种主观要件;第16条又从反面强调,行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态度的,就不构成犯罪,这些规定都是上述原则的体现。在故意犯罪场合,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已经有认识和预见,但却因此而形成反对动机,阻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表明行为人不只是消极地不保护刑法上的利益即法益,而是对该法益持一种积极的否定态度,这种积极的否定态度,体现了行为人对规范的蔑视和挑衅,成为对行为人进行法律谴责的主观依据。因此,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时候,就能够故意的形式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反地,过失犯的场合,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并没有认识,或者虽然有认识但相信能够避免,没有认识和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既然行为人没有直接面临是否违反规范的审查,也没有形成对法规范的蔑视和挑衅,其为什么要受到处罚呢?对此,我国刑法学者的看法不太一致。详言之,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是“严重不负责任说”,认为行为人本来能够正确的认识一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但他却在自己的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公民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从而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人的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心理态度,就是他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第二种看法是“避免结果说”,认为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希望避免犯罪结果,但因违反注意义务或回避违法结果义务而导致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观点是在评述国外有关犯罪过失的观点的基础上,表明自己见解的。认为“相对来说,避免结果说较为科学”,因为,根据这张观点,能够较好地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分开来。②(陈兴良《刑罚适用总论》(上卷))第三种看法是“违反注意义务说’,认为犯罪过失的核心是违反注意义务。所谓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法令以及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谨慎留心,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并指出,从注意义务的内容而言,应当说完全能够涵盖结果避免义务,换言之,注意义务完全能够包括“注意预见危害结果”与“注意避免危害结果”两项内容。③(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上述第一种观点是我国的通说。这种观点能够预见自己行为会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却没有预见概括为:“严重不负责任”,确实通俗易懂,但是,以其来概括说犯罪过失的本质,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因为,“不负责任”的意义极为含糊。“应当预见自行为的后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场合,是行为人“当为而未为”,能够说是“不负责任”,但是,“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相信能够避免”的场合,是由于行为人笨拙或者说是“水平太低”而没有预见,很难说是行为人“不负责任”;同样,在已经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却不采取任何防止措施,听之任之,漠然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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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