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更好地发挥镇(街道)总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稳定社会大局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1982年1月7日)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工会经费的帐户管理。各镇(街道)总工会作为一级财务管理单位,须在区总工会办理“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并凭此证依法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基本帐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并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计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从1月起,凡属镇(街道)财政全额供给并已组建了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纳入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由镇(街道)财政所(办)根据各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统一将工会经费的60%拨到基层工会留用,40%划拨到镇(街道)总工会统筹使用(含上解);镇(街道)企业单位以及属镇(街道)财政定额拨款或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应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60%划拨到基层工会留用,40%划拨到镇(街道)总工会统筹使用(含上解)。第三条 镇(街道)总工会要指导督促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计提和划拨工会经费,并根据区总工会每年下达的拨缴工会经费任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上缴区总工会。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管理。镇(街道)总工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单独开设帐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和运行。同时,建立和健全工会经费的有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和经费开支情况做好工会经费的预、决算,依时向上级工会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审查,接受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第五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具体遵照《工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遵纪守法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依法使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第六条 工会财产管理。按照工会经费的五项来源,凡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以各种理由强行集中、划拨和使用。镇(街道)工会财产由各镇(街道)总工会负责清查、登记和管理,不进行,不纳入政府资产管理范畴。第七条 工会经费收据的使用和管理。各级工会到区总工会领取“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并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使用,使用完毕,交回区总工会保存备案。第八条 其它各街道工委,大厂企、经营公司工委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工会会员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规定各分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工会组织有对会员上交会费收缴、管理、合理使用和对基层分会会费使用进行监督的职责。为使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规范化、制度化,做到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有利于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调动基层工会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