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创新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申报,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原则上设在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第四条 流动人口向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依照《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见附件)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居住年限。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证明或不同时期的居住证等。(二)稳定住所。应提供相关房产证明。(三)特殊身份。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四)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技能水平。应提供技术员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社会保险。应提供在温岭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七)劳动合同。应提供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开具的合同履行情况。(八)计划生育。应提供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和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流动人口为已婚男性的,应提供配偶的各类计划生育证明。(九)预防保健。应提供的资料:1.《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十)登记管理。由居住所在地镇(街道)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确定。(十一)人才引进。应提供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十二)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三)个人获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四)见义勇为。应提供获评“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五)十佳评选。应提供获评“十佳新温岭人”和“优秀新温岭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六)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七)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温岭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十八)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出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第五条 公安机关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由公安机关统计得分并录入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人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网站或流动人口积分制申请窗口查询积分情况。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第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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