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 范 文 本(2014 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燃气行 业协 会,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3)用气人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去,以示删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严密。需要另行约定具体条款的,须表述清楚。 2014 年 1 月 13 日起施行,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合同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2014 版)用气人(甲方):供气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甲方不得使用燃气。第二条 : 。 天然气 人工煤气第三条 供气质量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四条 燃气价格、: 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 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甲方如使用 IC 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 IC 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 IC 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具体如下:(1)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已安装了体积修正仪,修正仪将按标准状态进行体积修正。(2)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未安装体积修正仪,则需按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体积修正。(3)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 ,20℃。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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