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各类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中省直单位、外省长期进驻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参加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管理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奖罚。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
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信用评价由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二级资质以上企业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三级资质企业由企业自评,报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信用评价每年3-5月份统一进行。
第八条信用评价由建筑业企业管理部门牵头,质量监督、安全、招投标管理部门参加成立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评。
第九条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将书面材料和网络材料同时报送。参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填写《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可在黑龙江建设网下载;
(二)提供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证件、项目经理证书、工程业绩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施工现场等方式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表》并做出评价结论。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复评。。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企业的资格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
(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的数量;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的职称和经历;
(四)工程业绩。
第十四条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二)工程承发包情况;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四)建筑工程质量情况;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执行情况;
(二)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责任情况;
(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办理社会保障情况;
(四)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有无商业贿赂情况。
第四章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总分100分,企业资格和素质50分,市场行为30分,社会信誉20分。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设五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94-85分为良好,84-75分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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