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篇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实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县?乡杉?村?组人,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重认字〔?〕第?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公交重认字〔?〕第?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发生本次事故的路段是?线?县?乡?路段,是原?矿务局?矿铁道叉路口,也是乡村道路边马路市场,是农村货物集散地,道路现场十分拥挤。而?驾驶的农用运输车严重超载超速,从?往?方向行驶又是下坡路段,车的驾驶室内还挤坐着五六个小孩,在通过该马路市场路段时,不顾道路拥挤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2、?驾驶的肇事农用车并未跟申请人的车相接触,尚有3米多的距离。3、本次事故第一次的(?公交认字〔?〕第?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1、申请人驾车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2、申请人在通过该路段时,由于该路段是马路市场,道路中间及前面行人和车辆较多,为避让行人和车辆而采取即停即走的驾驶措施是正当的,合法的,并不适用《事故认定书》所引用的申请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按顺序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的规定,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申请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只是采取即停即走的驾驶方式,不构成违法,所以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3、申请人?当时是以即停即走的驾驶方式慢速通过马路自由市场,车上也没有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任何人上下车或者装卸货物。这一点现有多名现场群众的证人证言可以充分证明。三、被申请人两次作出本次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错误,随意变更认定结果,极不严肃,属于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在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申请人?无责。2、在重新认定书中仅凭“群众举报”的依据重新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随意性强,程序不到位,违反了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而第二份认定书制作,公安交警部门并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调查取证,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所取证据不真实,不合法,应与排除。综上,(?公交重认字〔?〕第?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确凿不充分,程序严重违法。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湖南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年?月?日【篇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汉族,1942年9月5日出生,住xxx。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xxx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公交(包)字()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与理由: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驾驶皖xxx号轻型货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智广场门口时,遇申请人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车速过快,雨天路滑,被申请人车辆前部碰撞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许俊文受伤。申请人认为: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雨天驾车、车速过快,并且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一、xxx驾驶车辆存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1、xxx驾驶车辆对行人根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有路灯照明,而且距离不远有道路指示牌,驾驶员应该有相当的条件和义务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驾驶车辆的xxx可能因为以为清晨路上没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劳驾驶、精神恍惚而没有对道路上的行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强光灯,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使远、近光灯以提示他人。2、xxx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根据受害人被撞击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记载的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车辆的相关照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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