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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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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会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省内培训每人每天380元,省外培训每人每天45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及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省内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包括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高等院校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无法利用上述培训场所的,应到三星级以下省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举办培训。第十二条10人。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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