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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用刑法规制虐童行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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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用刑法规制虐童行为.doc浅议用刑法规制虐童行为【摘要】填童行为性质恶劣、难以容忍,然而却没冇纳入我国刑法规制的范围,体现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缺陷。木文试图以一起典型案例为视角剖析刑法不应当过分受舆论影响,只为相应民众呼声设立虐童罪,而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中为虐童行为找到合适的规制条文,从而维护法律应有的权威和稳定。【关键词】虐童行为;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26-02纵观在媒体上频频报道的“广东女童被摔全身瘫痪”“太原幼童被扇耳光”“温岭幼师虐童取乐”等事件,不禁让人们对现行的教育体制产生了些许失累,学前教育的忽视已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儿童应当是给予特殊保护的群体,他们的自我认知能力不足,身心都处于发展成长阶段,此时的伤害无疑会对其以后的成长蒙上阴影。因此,针对以上种种悲剧的发生,无论上至政府下至普通民众都有责任进行深刻反思。从法律角度来说,温岭女幼师最初是以寻衅滋事罪被当地警方刑拘,并传出可能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说法比较符合广人群众的愿架,被认为是罪有应得。但是罪名一开始就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并且检察院最终并没有对这一罪名进行认定,这无疑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应重视形式解释考虑到我国日前的司法实践已经深深陷入了法律形式主义的泥坑,其至陷入是一种残缺的法律形式主义陷阱中不能自拔。这种机械、封闭的法律思维无法满足法律开放性的要求,将刑法变成了一部“死法”,影响了“正义”等法律理念在司法中实现。①因此,温岭当地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是用“排除法”的方式来确定罪名的,即先确定女幼师颜艳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才能符合社会对正义的要求,然后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寻找最为接近的罪名来定罪。此种定罪逻辑一方面是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严重践踏,因为从犯罪构成来说,颜艳红的行为并不符合任何一个罪名的全部要件,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过分重视刑法的实质解释,注重対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而忽视了对刑法条文最起码的尊重是违背法治社会建设理念的。陈兴良教授曾说过,由于中国尚未形成対法条的信仰,对于刑法的解释还没冇完全经过形式解释的阶段,因而贸然进入实质解释阶段是会出问题的。由此逾越了罪刑法定的藩篱,因此需耍引入形式解释论加以纠正。②颜艳红的行为被认为必须入罪首先是因为其虐待儿童的行为违背传统道德观,不严惩似乎不足以彰显正义,其次是网络媒体的大肆报道和社会舆论对此行为的谴责,给司法机关造成了无形的压力,而这些因素并不是司法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屮应当考虑的,即使但从刑法构成要件方面来说,我们根木找不到合适的罪名来予以定罪。此时,我们看到司法工作者似乎完全被舆论“绑架”,沦为了社会舆论的丁具,并且过分受民意影响,丧失了最起码的专业素养。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评析温岭虐童案在遵循上述刑法解释方法的基础上,再对浙江温岭虐童案中被告人颜艳红的行为进行评价,我们才能保证其判决符合刑法的基木理念。(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其中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③因此,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必须造成受害者身体实质性损伤轻伤以上,由于颜艳红的虐待行为并没有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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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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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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