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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资产处置核销.ppt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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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政策及要求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主讲人:袁谋真二OO九年十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有关政策规定?二、报送审核的要求?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四、需要关注的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有关政策规定(一)适用的法规文件?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2、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3、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4、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政策要点?1、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帐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2、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3、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前页)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划拨土地目录》核定,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4、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6、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详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第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下列支付和预留: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8、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按规定向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或采取租赁、入股、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但不得无偿量化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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