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LED广告牌有偿使用合同甲方:东莞市松山湖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获得的松山湖大道LED显示屏和背面静态广告牌经营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广告牌名称、×M,LED广告牌总数为1块,背面静态广告牌1块。第三条总租金、保证金及付款方式(一)上述广告牌经营权的出让单价为人民币元/年(小写:¥元),合同期内租金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二)LED显示屏和静态广告牌采用先交费后使用原则,乙方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押金叁拾万元及当年租金,即总押金及第一次租金共¥元,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后续租金以此类推每年期满前一个月内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情况的,押金无息退还。第二年开始,以后每年承包费用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5%。(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作为广告牌设施建设及维护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情况甲方免息退回乙方,广告牌设施建设及维护保证金在乙方经营期限内如果被扣除且仍有余额的,免息退回余额。(四)LED广告牌所产生的电费均由乙方支付,且不包含在租金费用中。第四条使用年限上述广告牌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广告牌实际移交日期计算。第五条广告发布要求乙方保证广告内容合法健康、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自觉接受市以及园区有关部门的监督。如果园区开展宣传工作,需要使用上述广告牌作公益宣传的,乙方承诺予以配合,LED广告牌每年累计无偿提供不超出30%播放时间供管委会或东莞市松山湖控股公司使用,背面静态广告牌的公益广告时间为每年挂两个月。LED广告牌上的公益广告以穿插的方式植入到商业广告中,如有超出的,超出部分甲方同意按市场价购买服务。LED广告牌公益广告宣传播出时间为每天7:00-23:00。(三)如果园区相关部门有整改意见或其他要求,乙方需按其要求或意见执行。第六条广告牌设施维护与播放要求(一)乙方播放图片、短片等LED广告及背面静态广告牌内容需报东莞市控股公司或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批。(二)乙方在使用广告牌时所产生的损耗配件必须自行处理,必须按照甲方或管委会相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原样修复。否则,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修复费用可从乙方的广告设施建设及维护保证金中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三)乙方负责LED广告牌设施的维护,如广告牌出现损坏要及时修复;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做好广告牌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其牢固安全,否则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四)乙方不得擅自移动广告牌位置或者更改广告牌结构,否则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五)甲方有权对广告牌进行日常巡查,如发现广告牌损坏、陈旧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维护或者翻新。如果乙方不按时维护,甲方有权按照《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理。第七条其他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所需工本等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在经营期内,乙方按时如数向甲方交纳广告牌经营权租金,因广告牌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三)在经营期内,双方不得任意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如地震、火灾、洪水、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破产等)需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通知对方,如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补偿一个月的租金给甲方;如甲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补偿一个月的租金给乙方,通知期满后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及办理LED广告牌交接工作,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二)如果乙方逾期付款(包括租金和保证金),则甲方有权按日加收3‰的违约滞纳金,逾期达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第九条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权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加建设施)等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第十条经营期限到期后或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撤销LED广告牌播放内容,否则,甲方可自行撤销处理,撤销后产生的后果,一切由乙方负责。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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