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62号)第一章、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单位:溪湖区广电局业务咨询电话:5894614外部监督电话:3121215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区广电局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处理有线科审查材料有线科现场勘察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上报市局备案发放许可证1办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3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承办单位:溪湖区广电局业务咨询电话:5894614外部监督电话:3121215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区广电局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处理有线科审查材料有线科现场勘察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上报市局备案发放许可证2办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25号令)第一章、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第二条、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第三条、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第五条、广电总局指定入网认定适用技术标准,统一印制、颁承办单位:溪湖区广电局业务咨询电话:5894614外部监督电话:3121215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区广电局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处理有线科审查材料有线科现场勘察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上报市局备案发放许可证发入网认定证书。3申请人提出申请区广电局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处理有线科现场勘察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上报市局备案告知申请人有线科审查材料办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6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单位:溪湖区广电局业务咨询电话:5894614外部监督电话:312121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管理流程图4申请人提出申请有线科审查材料区广电局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处理有线科现场勘察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上报市局备案告知申请人办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33号)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行政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承办单位:溪湖区广电局业务咨询电话:5894614外部监督电话:312121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流程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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