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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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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信用信息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管部门)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区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信用管理原则)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开发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信息采集方式)第七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采集、录入。(信用信息来源)第八条项目开发涉及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工程建设、物业配套、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质监、安监、监察、审图及招标、房屋登记等单位,以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在管理中确认的开发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当地国土、规划、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和法院等部门和金融等机构通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录入企业动态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对开发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社会公众和房地产行业协会可通过网上平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通报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经核查属实后录用。(信用信息确认)第九条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金融等相关社会机构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或确定事实为依据。(信用信息平台)第十条市住建局应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第三章信用等级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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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