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内容摘要:人身损害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是法院处理的一类常见的、重要的案件。然而我国法律并未对各种人身损害的赔偿做出统一的规定。不同种类的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往往大不相同。有时甚至是同种的人身损害,仅仅因为受害人户籍的不同,其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也就大不相同。从而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总额相差悬殊,哪怕其损伤程度相同。另外,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连带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惩罚性赔偿等方面或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完善,甚至有些错误的规定。这些都造成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平,应当尽早予以统一和完善。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连带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惩罚性赔偿完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损害赔偿。本文亦在此种定义下来谈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第六章第一节“一般规定”及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里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及赔偿项目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正是因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中的“五、民事责任”里对《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的规定进行了一些补充和细化,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民法通则》的一些不足,但仍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仍有大量问题无法得到解决①。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跟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已废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触电赔偿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精神赔偿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称:《刑事案件精神赔偿批复》)等。这其中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方面起过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部门利益和立法者缺乏通盘考虑及其自身认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但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且相互之间有诸多矛盾的地方。5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该解释依然没有完全统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事实上,在人大制定这方面的法律之前,也不可能完全统一。至今,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仍不统一,更谈不上完善。以下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探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尚需统一和完善的地方。一、统一和完善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标准。在我国,人身受到损害所能获得赔偿的项目及每个项目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得不统一。造成了法律适用结果的不公平,应当尽快统一。1、医疗费。《民法通则》在第119条、《产品质量法》在第4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41条、《国家赔偿法》在第27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医疗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对医疗费应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则没有提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转院须经医院批准不合理。因为为了经济利益,有些医院即使不具备治疗条件,也不会同意病人转院的。《触电赔偿解释》在第4条中规定:“(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它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第50条中规定:“(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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