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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见死不救罪”的思考——由小悦悦事件众人见死不救所引发.pdf.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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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J占缸金2012·06(中)◆法律经纬设立“见死不救,的思考由小悦悦事件众人见死不救所引发周弘摘要本文以小悦悦事件为出发点,结合近来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事件,分析见死不救行为的产生原因,分析了有无特定职责或义务行为人的不同表现。参考中国古代对此问题的法律约束及国外立法例,认为在道德规范难以约束的现今,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以保护危难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进而阐述了设立此罪的必要性,讨论构成要件等。关键词见死不救立法道德不作为作者简介:周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O592(20I2)·02提出问题t由小悦悦事件引发2011年lO月I3日,广东佛山两岁的小悦悦在过马路时被撞倒并惨遭碾压,肇事车辆逃逸,随后的另一辆车直接从女童身上开了过去造成二度碾压,之后的七分钟内l8名路人见此惨状都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施以援手。附近的商铺主也都说没有看到,所以没有帮忙。事后,拾荒阿姨却遭到质疑,甚至有人说她的行为是因为“想出名,炒作”。最终小悦悦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当时有人救助小悦悦,她就不会受到第二辆车的碾压,也很可能不会死。见死不救问题也由此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事实上,近年来各种“见死不救”的案例频频报导,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09年lO月24日,湖北长江大学的三名大学生奋勇抢救落水少年,却因为附近渔船主“活人不救,只捞尸体”见死不救而牺牲:2010年l2月,在济南的一辆长途汽车上,司机为保护乘客行李身中五刀,乘客冷漠旁观;同年·l2月,福州8旬老人摔倒在人行道上无人敢扶,在路人围观中死去;2011年lO月l1日,66岁的老人在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门口摔倒,医院受到路人求救却不予施救,老人最终不治身亡??为什么会产生越来越多见死不救的案件?面对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案,在道德约束不了的情况下,是否应以法律强制约束呢?二、见死不救的含义及愈演愈烈的原因见死不救,最早可见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从法律的角度看,见死不救指明知他人处于特定的危险状况中,生命垂危,行为人有责任或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结果的行为。那么,为何近年来见死不救的现象越演越烈呢?一方面,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有关。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发展出各种极端利己的表现,导致道德滑坡和价值沦丧。另一方面,某些法官判决的案例,如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造成社会价值观的病态,“英雄流血又流泪助人者反成被告”,原本善良的人们害怕承担因责任划分不清导致的无谓的责任和损失,而选择不予救助。三、见死不救的表现前文所述“行为人有能力或有责任救助却不救助”是个泛指的概念,并没有区分行为人是否有特定职责或义务,也没有考虑救助行为对行为人或第三者是否有危险。事实上,不同身份的见死不救者有不同的义务,应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一)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见死不救指行为人有特定职责或义务来救助陷于危险状况中的被害人,以阻止披害人死亡或损失的扩大,却没有采取救助或放任不管的行为。这与刑法上的不作为义务非常相似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此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即作为义务,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三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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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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