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厂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背景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显著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42号)、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6号文件要求,经XX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属国有“僵尸企业”、“空壳企业”进行市场化出清,以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处置、企业职工的合理分流和安置、县域社会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XX厂职工安置思路本次XX厂职工安置的基本思路为,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前提,“理顺历史事实、严格依法合规、分类合理补偿”。企业关闭清算注销,并向职工支付安置费或补偿金,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XX厂职工安置依据本次XX厂职工安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如下(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41号)山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晋政令〔1991〕第25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法〔〕33号);XX厂职工安置程序XX厂职工基本情况(一)XX厂当前职工大体分为三类:在册职工X人:其中出勤人员X人,未出勤人员X人,超龄未办理退休人员X人。退休人员X人。(二)XX厂职工工伤及死亡等其它情况。。,遗属X人。。(三)XX厂职工社保缴纳情况职工养老保险交至6月30日,从7月1日起断缴,从7月1日至6月30日共计欠缴养老保险金集体部分XXXX元。XX厂职工安置办法在册出勤职工的安置XX厂当前在册出勤职工X人,不含X名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职工。其中1986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X人,1986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X人。1、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职工安置补偿政策规定,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1)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固定职工总人数(2)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XX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1986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XX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册挂靠职工XX厂此次职工安置涉及挂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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