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环保系统放射工作人员.doc嘉环发〔2014〕129号关于规范我市环保系统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市环境监测站:近年来,我市环保系统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监管、监测、应急工作的人员,为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与此同时,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电离辐射照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上岗培训、定期职业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等职业健康管理措施。为保障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环保系统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 各级环保部门及下属单位对拟从事电离辐射监管、监测的人员应先组织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再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持证人员要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定期参加复训。目前已经在从事电离辐射监管、监测的工作人员要抓紧补办。二、 各级环保部门及下属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要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做好档案的管理和保存工作。三、 各级环保部门及下属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要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参加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档案的管理和保存工作。四、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及下属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从事放射工作累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享受保健休假2周,从事放射工作累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享受保健休假3周,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十年以上的,享受保健休假4周。五、 国家、省、市各相关部门对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嘉兴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19日抄送:省环保厅,嘉兴市卫生局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共印14份2014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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