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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法律漏洞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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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法律漏洞论文.doc探究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法律漏洞论文摘要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342条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存在缺陷,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农用地的保护力度。本文指出需要从立法上对该条规定加以完善,以增加其周延性和可操作性。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土地管理;土地资源土地问题是当今人类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后备资源十分稀缺,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当前,非法占用农用地现象较为严重,但由于我国《刑法》第342条规定的不周延、不完善,对于农用地的保护呈现不力,笔者拟就《刑法》第342条规定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一、 非法占用农地罪的罪名解析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损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对耕地的占用,并会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结果而占用的,。二、 《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缺陷(-)对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规定不够全而未将破坏性使用土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绝大多数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就是通过非法占用农用地完成,但也不排除可能通过其他诸如直接在农用地中投掷破坏土地的物质进行破坏土地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一罪名的确立显得范I韦I过窄,对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规定不够全血,因而不能全面有效的保护土地资源。未将破坏湿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湿地是指包括湖泊、沼泽、水库、草滩地、沿海滩涂和水稻田等在内的生态环境的总称。在我国,湿地主要包括当前一些湖泊、沼泽、草滩地和沿海滩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等,但对于湿地是否属于农用地的范围未作解释。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此也多有争议。(-)非法占用数量与毁坏程度的关系问题在解释两者的关系问题时,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与“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之间是一种选择关系,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具备其一,就可构成本罪。认为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与“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两个标准并列作为定罪的标准,则会加大定罪的难度。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占用农地罪的行为须同时具备“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与“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两个条件,即两者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刑法中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是本罪的必备结果,仅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但是事后及时纠正了错误,恢复了土地的原来用途,没有造成土地大量毁损结果,就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与“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人量毁坏”既不是一种简单的具备其一即可构成本罪的选择关系,也不是的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的并列关系。刑法中“造成耕地、林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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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