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30001食品生产许可D30001-1-2食品生产许可延续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一)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二)省局承担的许可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共32类。按照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及《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川食药监发〔2016〕61号)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4类和酒类(白酒)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三)市局承担的许可类别: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除白酒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四)同时生产由四川省和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的食品,其生产许可工作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五)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二、法定依据(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二)《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三、申请条件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四、、规范、准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职称、资质、培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示范文本(白酒)见附表2。二合法主体资格加盖公章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图表清晰、信息准确。(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为5年以上。、、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并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包括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应当提交。,还应当就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公司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需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应提供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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