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浅谈安乐死问题的探析.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浅谈安乐死问题的探析.doc浅谈安乐死问题的探析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度,身患绝症的病人可以利用先进的医疗手段将不能治愈转化为长时间地维持生命,这种维持通常并不会出现有效的治疗效果,并伴随着极度的牛理痛苦和精神折磨,而维持的后果仍然是死亡,此时,病人或其家属为了病人可以安详离世,主动要求“安乐死”,放弃生命权,而由医生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实施安乐死。这种案例虽然不多,但现实影响却颇为显著。例如陕西“王明成案”和美国“特丽法案”都引起人们普遍的关注,对这一类特殊的生命权可否由患者自己或者其家人有效承诺至今仍然争论不休,本文试图通过法理的角度来阐述安乐死的合理性以及生命权的可承诺性。论文关键词安乐死助人自杀生命权承诺自由一、安乐死概念解析安乐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朿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的行为;这时一般病人以及家属同意放弃治疗抢救就可以了,不构成违法,所以本文不再加以赘述。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朿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积极的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朿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英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本文中安乐死的概念即是积极的安乐死。“在没有从立法上确认安乐死行为合法性之前,对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实施者,应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只是量刑是应与社会上一般故意杀人行为有所区别,可以从宽处理。”虽然刑法界一般认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这种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又与积极的“安乐死”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是相同的,但在实质上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绝不能混为一谈。二、安乐死与一般助人自杀的区别安乐死在实质上是受嘱托杀人,属于广义上的助人自杀,但是笔者不赞成将其与一般的助人自杀行为(以下简称助人自杀)同等对待。这是因为:适用对象不同。安乐死只能对身患绝症,血临死亡的病人实施,而助人自杀的行为对象没有限制。行为动机不同。安乐死的动机是消除、缓和病人不堪忍受的疼痛。而帮助自杀的动机则不仅是使他人结束疼痛折磨还可能是使他人摆脱精神上生活上难以忍受的痛苦,其动机更为广泛。帮助行为的比重不同。医护人员在安乐死中的行为,不管是积极安乐死的作为还是消极安乐死的不作为,都对患者生命的提前逝去起到了条件上的帮助作用。但一旦这种帮助行为与自杀行为相结合便有了原因作用。行为本质不同。安乐死的本质不是决定生与死,而是决定死亡时是痛苦还是安乐。因此,不管是积极安乐死还是消极安乐死,死亡对病人来说这已是不可逆转。在痛苦地死去还是安乐地死去之间选择,我们当然选择后者,而助人自杀的本质则是生死一线的选择。安乐死发生在医学领域,有先进的医学设备和完美的实施程序为保障。而助人自杀发生在日常生活之中,设备、手段与程序上并无要求。正因为存在上述区别,安乐死与一般的助人自杀行为虽然都是促使提前结束生命,而非自然地死去,但性质不同,应区别对待。三、从“利益”看安乐死的正当性利益,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主要就是立足于人与人之间的的利益抗衡,通过“他律”来实现的。法律所体现的意

浅谈安乐死问题的探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ttteee8
  • 文件大小67 KB
  • 时间2020-02-25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