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黑价协【2008】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加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引发给你们,请按标准执行。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8年12月28日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算(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第四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实行行业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收费,属恶意压低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工作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作造价咨询服务费(见附件)。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制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安装《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3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预付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第八条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合同未明确的,可按照收费额的30%向造价咨询企业支付预付款;咨询期时间超过3个月的项目,应按月或按进度支付咨询服务费。完成合同约定咨询业务出具成果文件日付清咨询款。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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