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doc福建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恥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闽政〔2015〕11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基基础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相应检测资质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对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號监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第五条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建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组织实施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发布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在“评价系统”量化评价检测机构有关信用行为。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及信息采集、审核与管理第六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在“福建省建设信息网”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公布一次季度评价结果;评价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具体详见附件1),其中检测量、静载检测网上备案情况、静载试验开始告知情况三个方面采用量化评分办法,奖励和不良信息采用力啖分累计方式评价。评价结果低于0分的,按0分计;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日常监管或对检测机构督巡查中发现应对检测机构不良信息扣分的,监管人员应进行现场勘验并作好《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2);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有关人员在评价系统填报〈〈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信用扣分告知单》(详见附件3)并提交审查。现场勘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信用扣分告知单》初审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评价系统网上公示送达。第八条各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评价;省质安总站负责对检测机构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未申报的,在系统中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网上公示送达,对逾期不改正或拒绝改正的,由省质安总站直接在系统中予以惩罚性扣分(具体详见附件1)。第九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包括检评价系统自动评价)结果应在“评价系统”网上公示送达,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十条记载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书面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保存期自评价生效后起不得少于3年。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第十一条省质安总站应当每日定时对地基基础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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