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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含最新增补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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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地)一、/、: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15万吨/年;其他省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三、、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空冷发电机组发电项目四、石油、/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5万吨//、10万吨//、10万吨//()、//(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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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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