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五)食药监食查扣〔2017〕3号当事人:五河县陈小群化妆品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小群地址:碧水花园14号楼113号商铺联系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一0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存在)销售‘三福宁’牌愉哈呦、哈路牌蛋白粉固体饮料等预包装食品问题,现决定对你单位(人)的有关物品/场所予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碧水花园14号楼113号商铺第联查封(扣押)√物品期限: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常温本决定书附(五)食药监食查扣〔2017〕3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五河县人民法院起诉。(公章)二0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文书文号:(五)食药监食查扣(2017)3号第页,共页当事人:陈小群地址:、6、261390元完整哈路牌蛋白粉固体饮料青岛欣生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450G2015、5、42220元完整新盖念在线植物固体饮料青岛欣生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00G2015、11、93180元完整君优在线双歧粉青岛欣生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00G2015、11、63220元完整C维希在线青岛欣生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00G2016、8、172150元完整以下空白其他物品上述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当事人签字:陈小群执法人员签字:邓兵、周劲松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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