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伦理学第九讲伦理学基础邓安庆一、对功利主义的一般误解:自私自利的代名词;二、经典“功利主义”所理解的“功利”; 三、功利主义的一般魅力;四、兩種功利主義的區分: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伦理学一、对功利主义的一般误解:自私自利的代名词“楊朱取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也。”(孟子)《列子·杨朱篇》记载杨朱对弟子是这样说的:“古之人,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意思是说,古圣贤们,损失自身一根毫毛救济天下,不干,把整个天下拿来奉养我一人,也不干。他接着解释说,身体是一个人的根本,它是属于我自己的,我就要爱护好它;财物如果不是自己的,即使拥有了,我也要抛弃它。功利主义伦理学李泽厚先生有一个访谈,说桑德尔用电车困境是直接的功利行为计算,以此来说明功利主义的行为选择,完全是误解功利主义的!他奇怪,国内的学人为什么不反驳他呢?功利主义伦理学二、经典“功利主义”所理解的“功利”杰瑞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出生于英国的日耳曼族人,他最主要的著作是《道德与立法原理》。也就是說,他首先是個法學家,他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立法原則。在他所生活的這個啟蒙時代,立法原則是個大問題,因為之前根深蒂固的上帝立法的觀念已經瓦解,而代替上帝作為立法基礎的是自然法。但邊沁對自然舉行了大力鞭撻,因为他看到了自然法与普通法一樣,其前提和原則全是逻辑的虚构,不过是神话而已。所以在對立法進行去神秘化的過程中,必须重新確立立法的世俗化原理,才能舉行彻底的法律改革,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在他的《道德與立法原理》中,提出了功利主義的原則,作為立法的原理,闡明真正的法律是對潜在的道德原则的實現。Utilitarianism:功用主義(唐鉞1930)效用主義(台灣盛慶琜1990)功利主義現在許多人都提出,Utility翻譯為效用,效益更準確。但人們習慣於使用“功利主義”。功利主义伦理学我們先來看看邊沁如何論證功利原則的:1、自然把人類置於兩位公主—快樂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們才指示我們應該幹甚麼,決定我們將要幹什麼。是非標準,因果聯繫,俱由定奪…功利原理承認這一被支配地位,把它們當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樂大廈的制度的基礎。(第57頁) 2、功利原理是指這樣的原理:它按照看來勢必增加或減小利益相關者之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此種幸福的傾向,來贊成或非難任何一項行動。我說的是無論什麼行動,因而不僅是私人的每項行動,而且是政府的每項措施。(第58頁)功利主义伦理学3、功利是指任何客體的這麼一種性質:由此,它傾向於給利益相關者帶來實惠、好處、快樂、利益或幸福(所有這些在此含義相同);如果利益相關者是一般的共同體,那就是共同體的幸福,如果是一個具體的個人,那就是這個人的幸福。【感覺“這個人”表達容易引起誤解,更準確地應該是:利害相關的每個人】(第58頁) 5、不理解什麼是個人利益,談論共同體的利益便毫無意義。當一個事物傾向於增大一個人的快樂總和時,或同義地傾向於減小其痛苦總和時,它就被說成促進了這個人的利益,或為了這個人的利益。 6、(就整個共同體而言)當一項行動增大共同體幸福的傾向大於它減少這一幸福的傾向時,它就可以說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簡言之,符合功利。·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或翻譯為“穆勒”)的兒子。著有《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1861)《逻辑体系》(ASystemofLogic,RatiocinativeandInductive,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ofpoliticaleconomywithsomeoftheirapplicationstosocialphilosophy,1848)、《论自由》(OnLiberty,1859)、《论代议制政府》(1861)、《效益主义》、《女性的屈从地位》(TheSubjectionofWomen,1869)与《论社会主义》(ChartersonSocialism,1876)等等。功利主义伦理学他之所以提出功用學說的原因,也是因為他認為,之前所有的倫理學說都沒有提出一條明確的行為對錯的標準:“行為對錯的標準究竟是什麼,這個問題雖然爭議不斷,卻始終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第一頁)“我們並不能求助於流行的自然官能理論,以為憑藉感覺或本能我們就可以知道行為的對錯,來避免行動對錯的標準這個難題。”(第二页)“康德是卓越的,其思想體系將長期成為思想史上的里程碑之一,他在上述著作中「道德形而上學奠基」的確提出了一個普遍的第一原理,作為道德義務的起源和根據:“你要如此行動,使得它所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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