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注意:国家承担的责任不是以其授权国家名义从事民事经济活动和机构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2、国家放不放弃豁免权,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3、国际经济法的差不多原则:A、经济主权原则;B、平等互利原则;C、国际合作与进展原则等;B、不干涉内政;C、互不侵犯;D、平等互利;E、民族平等和自决;F、和平解决国际争端;G、老实履行国际义务。4、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不是国际关系中),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均是国际法主体。5、国际合作和进展原则要紧是强调进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6、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国际物资买卖合同公约》、《华沙公约》、《海牙公约》,我国没有加入《瓜达拉哈公约》。7、《联合国国际物资销售合同公约》推断一个合同的国际性时,以缔约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境内为标准。该公约适用:A、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物资销售合同:(a)假如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假如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B、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物资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物资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C、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不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物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阻碍。该公约不适用:A、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物资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明白而且没有理由明白这些物资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依照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B、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假如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C、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应不予考虑。D、订购物资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物资的合同。E、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物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F、本公约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物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阻碍。G、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关于物资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损害的责任。双方当事人能够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第十二条的内容:本公约关于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更改和终止条,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依照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同意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假如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做出了关于合同书面形式的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8、我国对该公约的保留有:A、合同形式的规定;B、同意通过国际私法规则的援引而导致公约适用非缔约国法律(也确实是讲,转为适用公约,而不是适用该国法律。公约优先于该国法律。)9、该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表现在:A、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某一国家(地区)的法律。B、当事人能够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C、当事人能够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注意:在B、C中,假如当事人所在国在加入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则不得排除公约的适用。注意: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理由在于:该国际惯例(贸易术语)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责任和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该公约是互补的。10、该公约的要紧内容有:买卖合同的成立、形式;权利与义务;物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违约责任。11、关于贸易术语:E组:启运EXW工厂交货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卖方责任最小F组:主运费未付FCA交货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FAS装运港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管装不管卸FOB装运港船上交货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vessel是美国的术语风险自越过船舷转移C组:主运费已付CFR成本加运费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风险自越过船舷转移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风险自越过船舷转移CPT运费付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组:到达DAF边境交货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该边境能够是出口国边境,也但是进口国边境,或约定的第三国边境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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