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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0年合肥市劳动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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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劳动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一、十级伤残赔偿项目:(一)合肥劳动工伤医疗费 1、前提: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医疗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4、备注:(1)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二)合肥劳动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1、前提:住院期间。  2、标准:在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即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合肥劳动工伤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1、前提: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 标准:2011年1月1日之前完成工伤鉴定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报销,即交通食宿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此伙食费不适用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的70%);2011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伤鉴定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同上)。 (四)合肥劳动工伤康复治疗费 1、前提: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标准:康复性治疗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4、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合肥劳动工伤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1、前提: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标准: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辅助器具的费用×件数+安装配置费依照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可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的通知》(劳社秘[2008]224号);《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六)合肥劳动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前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参考《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职工原月工资×停工留薪期(月)。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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