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振兴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治理制度汇编二〇一三年五月质量治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1、汽车和危险物资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2、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3、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4、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缘故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5、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三、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竣工出厂合格证治理制度凡进厂进行二级维护以上级不维修(含总成)的车辆,竣工出厂均需发放合格证。二、车辆维护竣工合格证由厂总检验员签发。三、总检验员应认真核对承修车辆的维修、检验(测)记录,并进行最终检验,确认车辆维修项目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签发合格证。四、合格证上应注明承修车辆进、出厂时刻、车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五、合格证必须按顺序号签发,经加盖单位印章并由签发人签字后方为有效,存根归入维修档案。六、不得对未经维修的车辆或外单位维修车辆签发虚假合格证。质量检验制度一、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二、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三、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关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四、关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五、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六、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进出厂登记制度一、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二、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三、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通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四、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五、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依照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六、建立维修车辆档案。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承诺制度一、为用户提供全面优质服务作为服务口号,全心全意忠诚为用户服务,并认真执行上级对机动车维修治理的各项规定,价廉质优。二、对用户维修的车辆,认真检查并做好项目记录,听取用户提出故障问题,填写好维修项目,作出估价单,用户签名认可。三、在维修过程中,发觉须增加维修项目,及时与用户联系,讲明情况,取得用户的答复再施工,对用户有不明之处给予热情耐心解释。四、对维修的车辆,保证质量、按期交货,树立急用户所急,实施24小时服务,为用户排优解难,配备有出外救济和挽救车辆的人员。五、对出厂维修车辆实行跟踪服务,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按项目保质期保修。六、对需要购件进行维修的车辆,保证能主动向车主就价格、配件厂产地、质量等作详细解答,征得车主意见再作处理。环境卫生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爱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爱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爱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三、定期进行环境爱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爱护制度。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操纵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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