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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协议书.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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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协议书.doc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协议书出租方: 承租方: 为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使用管理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确保多元经营企业租赁房屋、场地、柜台(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内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双方签订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此安全管理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一、 租赁房屋所处位置(地址)、用途和期限1、 租赁房屋所处位置或地址: 2、 租赁房屋用途: 3、 租赁房屋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_月日止。二、 租赁房屋及消防设备设施情况: 三、 消防器材和工具的配置数量、型号及监管责任人: 四、 出租方责任1、 岀租方可以开展多种形式加强安全宣传,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承租方开展消防演练。2、 出租方对所出租(承包经营)的房屋须定期定量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问题时,应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租方及时进行整改。五、承租方责任1、 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为承租房屋配置灭火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2、 承租方及经营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防盗、防污染、防事故等管理工作,建立消防组织机构,制定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3、 承租房屋内确因需要使用电、气、油、煤等灶具及大功率电器时,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超过相关核定限额。承租的房屋内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它金属丝代表保险丝。4、 承租房屋内不得擅自生产、存放、经营易燃、易爆、易腐及放射性等危险品。5、 承租房屋内不得使用火炉取暖及明火作业,因特殊情况使用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房屋附近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燃杂草树叶废旧物品等。6、 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器材、工具由承租方负责保管、维护,保证能够正常使用,严禁遮挡埋压及另做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通知出租方,并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和赔偿。灭火器的购置及维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7、 承租方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内部装修时,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相关的手续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8、 承租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后,才能进行经营;不得擅自超经营范围经营。9、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10、 承租方作为生产、经营或仓库使用的出租房,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设置床铺住人。对确需在出租房安排值班,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1、 承租方作为库房使用的出租房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12、 承租方不得任意更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和随意增加用电设备设施,必要时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必须由具备施工资格的持证电工进行作业。13、 承租方对所承租的房屋,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问题。14、 承租方有配合安全检查的义务,服从公安消防机构、出租方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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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8